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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性义务
夫妻性行为是义务。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在婚姻法中应明确规定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权利义务固定下来。这是符合世界各国立法的潮流的,也将成为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根本飞跃的标志之一。
同居作为夫妻间的一种法定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应该保证这一义务能够正常履行。婚姻本应该是爱情的产物,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夫妻间***不仅是义务吗,更应该是主动的行为。既然彼此爱对方,那么双方就应该为爱付出。性是人的本能,是人的生理和精神需求。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 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一性生活、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通奸的,一般由道德机制约束,法律不予强制规定;有同居、重婚行为的,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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